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立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静与郭蓬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静,郭蓬蓬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C}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立保字第167号申请人王静,女,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郭蓬蓬,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王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蓬蓬所有的鲁AKW8**号车辆(保全价值3万元),并提供申请人赵勇所有的鲁A233**号大众斯柯达牌车辆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蓬蓬所有的鲁AKW8**号车辆。二、查封案外人赵勇所有的鲁A233**号车辆。查封期间上述车辆由案外人赵勇监督管理,不得转移、变卖、损毁、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海燕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市立保字第167号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关于(2015)市立保字第167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市立保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郭蓬蓬所有的鲁AKW8**号车辆。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5)市立保字第167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受送达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送达地址该大队事故中队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王岩送达人:陈海燕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