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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州高压阀门厂南昌销售处与李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高压阀门厂南昌销售处,李勇,朱荣兴,贾怀胜,雷伟,金六锋,赵春艳,蒋俊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郑州高压阀门厂南昌销售处,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殷王村,组织机构代码06973643-8。法定代表人孙新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勇。被告朱荣兴。被告贾怀胜。被告雷伟。被告金六锋。被告赵春艳。被告蒋俊玲。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因本案的被告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5)荥民初字第1069号案件的被告相同,且两案诉的种类也相同,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与(2015)荥民初字第1069号案合并审理。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高红丽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旭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