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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环发铸造厂与常州市尊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环发铸造厂,常州市尊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常州市环发铸造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溪天井村吴铁路。投资人李坚,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正飞,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尊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镇北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丁贤,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常州市环发铸造厂诉被告常州市尊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海杰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环发铸造厂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环发铸造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尊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若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