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刚刚与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53号申请执行人刘刚刚,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伟,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刘刚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84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伟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刚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80元,由申请人负担2180元,被执行人负担3200元,申请执行费50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高伟于2015年7月日前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5年8月8日前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高伟从2015年8月份起每月偿还申请人欠款本金20000元直至将欠款本息偿还完毕止;二、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50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