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安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安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万世昌,系原告之孙。被告安某甲。法定代理人安某乙。委托代理人马俊青,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与被告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结婚时带着孙子安强即万世昌落户被告处,并分得承包地。三人一起生活至2013年。后因居住的房子已坏,无法居住,被告坚持不修不盖,因此原告与孙子万世昌回万庄居住。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期间被告未和原告商量就将粮食直补卡更换,还将耕地承包给他人耕种,使原告没有了经济来源。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承包地4.6亩由原告及其孙子耕种,放弃在被告处的共同财产。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安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在被告处无任何共同财产。2013年秋,被告患脑栓塞后,原告将被告抛弃,原告要求耕种承包地缺乏依据,原、被告及其家庭成员分地时人均分得承包地2.3亩,2008年双方转让给了刘培德1.125亩,剩余土地人均不足2亩,现实际耕种的土地包括小女儿安淑芝的。被告于2013年10月份到老年公寓居住,便将承包地转包给了安某丙及崔某,承包费用于支付了公寓费用及医药费,故不同意将承包地交由原告及其孙子耕种;被告自2013年住老年公寓及住院花费费用46072.52元,承包费全部用于缴纳上述费用,另外仍有亏空15272.52元,亏空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与原告共同承担。被告提交了安某甲本人意见一份,证明被告因身体原因不能出庭,并且同意与原告离婚;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万世昌三人共承包土地6.9亩;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2008年被告转让给刘培德1.125亩承包地;土地承包协议书两份,证明被告将承包地承包给了安某丙及崔某;福星老年公寓收据6张、住院费票据1张、住院病历1份、住院费用清单1份,证明土地承包费的花费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另申请了证人安某丙、崔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已经将土地承包给该二人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结婚时,带其孙子万世昌一并到被告处生活,在旁堤刘村三人人均分得承包地2.3亩。2008年10月17日,被告将1.125亩土地转让给刘培德使用,原告对此予以认可。2014年,被告在原告及万世昌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亩耕地承包给崔某,承包费每亩每年300元,承包期14年,将3.5亩耕地承包给安某丙,承包费1000元/年/3.5亩,承包期限14年。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被告本人意见、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转让协议书、土地承包协议书、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当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及万世昌的承包经营权予以保护,因被告已经将承包地承包给他人并全额收取了承包费,故被告应当将土地承包费按份额给付原告及万世昌。被告共计对外承包土地7.5亩,承包期限14年,承包费共计30800元,平均为293元/亩/年。原、被告及万世昌三人承包土地6.9亩,对外转让1.125亩,剩余人均1.925亩。原告及万世昌应分得土地承包费1.925亩×2人×293元/年/亩×14年=15792.7元。被告关于土地承包费已经全部花费,并要求原告承担债务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某和被告安某甲离婚;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分割款15792.7元。(万世昌的土地承包费分割款由原告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与被告安某甲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书才审判员 王 晨陪审员 王崔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