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XX与常XX、才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田XX,男,1977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红岗区节能小区*********室。被执行人常XX,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化总厂炼油厂常减压车间工人,住龙凤区厂************室。被执行人才XX,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钻井一公司井控管理中心工人,住红岗区晨曦小区1-6-4-202室。被执行人张XX,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化总厂炼油厂气体燃料车间工人,住龙凤区厂**********室。田XX与常XX、才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XX、才XX、张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XX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XX、才XX的工资进行了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XX、才XX、张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常XX、才XX、张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伟审判员 :李大伟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永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