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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鑫与被执行人成立本房屋继承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成立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206号申请执行人王鑫。被执行人成立本。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成立本房屋继承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4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成立本协助申请人王鑫将坐落于东港市桥东665图360宅5栋209房屋(登记于成立本名下、所有权证号:房字第123**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于申请人王鑫名下,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40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