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永全与曲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全,曲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783号原告刘永全。被告曲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全与被告曲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栾忠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