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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治中与张其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中,张其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张治中,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其岩,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3)周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治中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其岩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张冶中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其岩应履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景禹执行员  马鲁文执行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生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