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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无锡新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茜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78-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新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永乐路15号。法定代表人葛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而迅、陈萍(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茜茜,无业。申请执行人无锡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茜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1、徐茜茜应支付2015年1月至2月房屋租金35807元。2、被执行人另结欠房屋租金139055元。上述款项,徐茜茜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39055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若徐茜茜有一期未按约支付,无锡新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徐茜茜剩余未清偿款项申请一并执行并要求徐茜茜承担违约金48864元。3、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4775元(已由无锡新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徐茜茜负担。徐茜茜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无锡新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账户,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明执行员 邱园科执行员 朱珏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