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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XX与张XX、吴XX、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74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红岗区北二街***号4门***室,证件号码230605197404090217。被执行人张XX,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自治县胡吉吐莫镇后格勒村。被执行人吴XX,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系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邮政局投递员,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自治县巴彦查干乡王府村王府屯。被执行人陶XX,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自治县胡吉吐莫镇后格勒村。孙XX与张XX、吴XX、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XX、吴XX、陶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X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XX的工资进行了冻结,其中已扣划了15000元,余款仍在冻结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XX、吴XX、陶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XX、吴XX、陶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伟审判员 :李大伟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永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