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美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078号原告山东天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丁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黎明,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山东天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