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0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合肥聚全辐化低温粘合剂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聚全辐化低温粘合剂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365-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聚全辐化低温粘合剂技术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传珍。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许齐升。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冻结被执行人承租人芜湖福明纺织有限公司处租金人民币44万元(每月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