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执字第3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677号申请人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南市琅琊台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宝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修会,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法院(2014)寿��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951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