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倩与XX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095号原告:袁倩。被告:XX剑。原告袁倩与被告XX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XX剑支付货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下半年,XX剑多次向袁倩购买香烟。2015年1月12日,XX剑向袁倩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袁倩香烟款7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倩货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XX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