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戈建新申请执行赵永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建新,赵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戈建新,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赵永芳,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焦作马村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永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永芳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