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徐汉利、黄小洁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徐汉利,黄小洁,林敬,金思卫,徐步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梁世宏。被执行人:徐汉利。被执行人:黄小洁。被执行人:林敬。被执行人:金思卫。被执行人:徐步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汉利、黄小洁、林敬、金思卫、徐步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徐汉利交纳执行款2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林敬、金思卫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3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执行人黄小洁、徐步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负担本案诉讼费2217.5元,申请执行费29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汉利、黄小洁、林敬、金思卫、徐步琛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思卫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纺织四街108号后幢一单元302室以及被执行人徐步琛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小型轿车,划拨被执行人金思卫在苍南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44126.32元,已将金思卫的存款44126.32元,用于支付执行费、诉讼费共5117.5元,剩余39008.8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不宜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汉利、黄小洁、林敬、金思卫、徐步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款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汉利、黄小洁、林敬、金思卫、徐步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4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