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孟某某。申请人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一、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二、双方婚生女孟某随原告孟某某生活,至孟某独立生活时止。原告自愿独立承担孟某抚育费。三、被告张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女孟某四次,但若需带孟某外出超过24小时,事先需征得原告孟某某同意。寒暑假期间在不影响孟某学业的情况下,被告张某可带孟某回自己的居住地居住,原告孟某某应予配合。四、共同财产苏C-xx**号大众POLO轿车一辆归被告张某所有,同时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孟某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25000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双方办理完毕。五、各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因被执行人孟某某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态度较之前缓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探视权的强制执行。经本院查明,撤回申请时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开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 涛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