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4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邵维洁与曹爱花、陆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爱花,邵维洁,陆斌,张家港市天翔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爱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维洁。原审被告陆斌。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天翔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南路4幢。法定代表人陆斌,总经理。上诉人曹爱花与被上诉人邵维洁、原审被告陆斌、张家港市天翔桶制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曹爱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爱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爱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上诉人曹爱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