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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8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成,李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850号之三复议申请人:李志成。被申请人:李乃华。李乃华诉魏桂红、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鲁0591民初850号之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李志成不服,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李志成复议称,李乃华诉魏桂红、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李志成并非是涉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乃华申请法院保全查封了李志成个人所有的位于东营市锦苑二区XX房产及相关购房合同中相当于20万元价值的财产权益。因李志成并非还款责任主体,因此保全查封错误。请求撤销(2016)鲁0591民初850号之二保全民事裁定,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经审查,复议申请人李志成与魏桂红于2005年1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3日,李志成与案外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志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东营市苏州路以东、泸州路以西锦苑商业街XX房产,总价款2134665元。2016年8月29日根据被申请人李乃华(本案原告)的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魏桂红在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东营市锦苑二区XX房产及相关购房合同山中相当于20万元价值的财产权益。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李志成与魏桂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涉案房产,涉案房屋总价款为2134665元,本案查封了被告魏桂红在涉案房产及相关购房合同中相当于20万元价值的财产权益,复议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魏桂红在涉案房产中的部分权益,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李志成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燕兆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