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晓艳与朱国方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艳,朱国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艳。被执行人朱国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永刚与被执行人潍坊华东汽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寒法确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寒法确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