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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小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明诉被告陈耀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明,唐义骞,陈耀春,淮滨县防胡镇崇福社区工程领导小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小字第17号原告:林明,男。原告:唐义骞,男。被告:陈耀春,男。被告:淮滨县防胡镇崇福社区工程领导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