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小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明诉被告陈耀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明,唐义骞,陈耀春,淮滨县防胡镇崇福社区工程领导小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小字第17号原告:林明,男。原告:唐义骞,男。被告:陈耀春,男。被告:淮滨县防胡镇崇福社区工程领导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