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月菊等与苑庭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菊,刘玉娟,赵玉静,苑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刘月菊,女,生于1955年8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刘玉娟,女,生于1979年1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赵玉静,女,生于1984年4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苑庭祥,男,生于1940年8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执行人刘月菊、刘玉娟、赵玉静与被执行人苑庭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工商、银行、房屋、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