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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执字第929号申请人王某甲,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农民。申请人王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执行,提取被执行人王某乙在杨某处的树苗款1000元。本案标的额2400元,已执行1000元,尚余140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希军审判员  翟建华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光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