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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7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扬州市新世纪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与曾高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新世纪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曾高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774-2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新世纪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镇德华路。法定代表人孙文榴,董事长。被执行人曾高朝。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新世纪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高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邮送商初字第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曾高朝欠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新世纪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共计60万元。被执行人曾高朝自愿于2013年5月30日前给付2万元;于2013年12月30日给付18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余款20万元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新世纪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曾高朝有一期未按上述条款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新世纪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对放弃的20万元不予放弃,并有权就被执行人曾高朝未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执行人曾高朝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43万元履行,2015年9月还3万元(已兑现22900元)、12月还5万元,2016年8月还17.5万元、2016年12月底还17.5万元,如不按期则按原调解书执行;赵琴自愿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还款保证。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送商初字第0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