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葛金仙与汤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080号原告:葛金仙。委托代理人:徐俊超。被告:汤晋梅。原告葛金仙与被告汤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汤晋梅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万元自2014年3月10日起,另3万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0日、同年4月21日,汤晋梅向葛金仙分别借款3万元,共计6万元,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至今,汤晋梅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晋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葛金仙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万元自2014年3月10日起,另3万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汤晋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