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姜铁玉申请执行包梅荣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铁玉,包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姜铁玉,男,58岁,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梅荣,女,46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姜铁玉申请执行包梅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4月8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卡通”中的存款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图拉 古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