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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姜铁玉申请执行包梅荣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铁玉,包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姜铁玉,男,58岁,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梅荣,女,46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姜铁玉申请执行包梅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4月8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卡通”中的存款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图拉 古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