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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小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德顺诉被告牛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顺,牛全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164号原告张德顺,男,汉族,1946年6月7日出生,住巩义市新中镇。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全有,男,汉族,1960年4月26日出生,住巩义市涉村镇。原告张德顺诉被告牛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德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德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德顺负担。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