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小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德顺诉被告牛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顺,牛全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164号原告张德顺,男,汉族,1946年6月7日出生,住巩义市新中镇。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全有,男,汉族,1960年4月26日出生,住巩义市涉村镇。原告张德顺诉被告牛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德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德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德顺负担。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