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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21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颖与被告朱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朱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民初2952号原告李颖,女,汉族,退休职工,住银川市被告朱国海,男,汉族,个体,住平罗县原告李颖与被告朱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亚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国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朱国海经营平罗县国海奋博餐饮有限公司资金周转短缺,于2014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借款一直没有偿还,随后于2016年6月11日重新换得借据,借款240000元,月息按2分计算,到2016年8月11日止,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加利息2496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不还。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40000元,支付利息9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国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元,约定月息2分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未返还。2016年6月11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24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未还,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朱国海向原告借款240000元,有原告出示的借条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朱国海返还借款2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息按2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期间的利息96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朱国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国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颖借款240000元,支付利息9600元,共计24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2元,由被告朱国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亚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勇附: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