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灶执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东台市强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威锴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程松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强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如皋市威锴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程松,马友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灶执字第0020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强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头灶镇六灶私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增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如皋市威锴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如城工业园区经星七组。法定代表人程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松,居民。被执行人马友付,居民。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强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如皋市威锴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程松、马友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东灶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如皋市威锴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欠原告东台市强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加工费213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利息)、追款费用5000元,如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113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不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可就全部欠款及利息、追款费用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人程松、马友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第三人马友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如皋市威锴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追偿。三、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2248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3968元,如被告按约足额履行上述第一条,则由原告东台市强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如被告违约,则由被告如皋市威锴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经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灶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杰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