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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宝贵申请执行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贵,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胡宝贵,23022819XXXXXXX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林甸县林甸镇X街XX委***组。被申请执行人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林甸县花园镇南G015国道西侧(花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佩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胡宝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林劳人仲字(2015)第14-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宝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凡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