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尹金良与黄胜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金良,黄胜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尹金良。被执行人黄胜保,湖南省××监狱干警。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君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胜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胜保在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尹金保支付借款1303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3470元、执行费2000元,但被执行人黄胜保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胜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7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云审 判 员 黄 震审 判 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