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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位本训与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黄升亮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本训,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黄升亮,付国友,封金明,封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48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2484号申请执行人位本训,男,195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邱新国,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杨品惠,女,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万石龙,董事长。被告黄升亮,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付国友,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告封金明,男,1957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封木林,男,195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位本训诉被告黄升亮、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封木林、封金明、付国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松民一(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五被告未履行支付赔偿款余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黄升亮支付赔偿款余款268,466.64元,要求被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封木林、封金明、付国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27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升亮、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封木林、封金明、付国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五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赔偿款余款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社保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财产登记线索,经查,五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升亮等的财产线索,亦未提供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连带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五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五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位本训与被执行人黄升亮、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封木林、封金明、付国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