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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登民一初字208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3月20日,长女董某某出生,2004年12月4日,长子董某某出生。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第一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二组,子女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情况。被告未质证、未举证。对原告所举的二组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3月20日,长女董某某出生,2004年12月4日,长子董某某出生。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彼此间矛盾不可调和,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彼此相处过程中难免出现摩擦和矛盾,且生育的一儿一女,需要父母的呵护成长,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家庭,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好的环境,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以诚相待,互谅互让,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原告提供的离婚证据不充分,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