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孙红云、孙富红等与王占革、张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云,孙富红,王占革,张丽华,洛阳东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张建东,张彩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孙红云。原告孙富红,与原告孙红云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李玮,洛阳启通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孙金尧,洛阳启通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经理,一般代理。被告王占革。被告张丽华。被告洛阳东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牛现章,总经理。被告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占革,总经理。被告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城东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彩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干益、陈笑笑,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建东。被告张彩兰。原告孙红云、孙富红诉被告王占革、张丽华、洛阳东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张建东、张彩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云、孙富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玮、孙金尧,被告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笑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占革、张丽华、洛阳东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建东、张彩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红云、孙富红诉称:2014年12月21日起,被告王占革分2笔向原告夫妻借款56万元用于其公司经营,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了借期、月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分别为该2笔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6月20日,被告借款到期后,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偿还。2015年6月,被告王占革、张丽华、洛阳东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张建东、张彩兰就上述借款又向原告承诺提供还款担保。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要求各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6万元,支付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从2015年6月20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费用、执行费、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被告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辩称:对借款数额以及我公司担保没有异议,只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王占革、张丽华、洛阳东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建东、张彩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或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红云、孙富红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1日,原告孙富红作为甲方(出借人)与被告王占革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孙富红借给被告王占革人民币1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该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孙富红将借款支付给被告王占革,被告王占革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时,被告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1月2日,原告孙红云作为甲方(出借人)与被告王占革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孙红云借给被告王占革人民币3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该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孙红云将借款支付给被告王占革,被告王占革、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时,被告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两笔借款共计56万元。2015年6月27日,被告张丽华、洛阳东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张建东、张彩兰向两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一份,自愿对上述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两笔借款陆续到期,被告王占革均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致使原告起诉至本院。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调解不能。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占革向原告孙红云、孙富红借款56万元,该事实有被告王占革出具的借条、借款合同、还款承诺等证据在卷兹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故原告孙红云、孙富红要求被告王占革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应从第二笔借款到期之日起即2015年7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计算至上述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被告张丽华、洛阳东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张建东、张彩兰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丽华、洛阳东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建东、张彩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民事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占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红云、孙富红偿还借款5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欠款56万元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张丽华、洛阳东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张建东、张彩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保全费3770元、受理费9550元,合计13320元,由被告王占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平安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