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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经纬与李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经伟,李勇,朱荣兴,贾怀胜,雷伟,金六锋,赵春艳,蒋俊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马经伟。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勇。被告朱荣兴。被告贾怀胜。被告雷伟。被告金六锋。被告赵春艳。被告蒋俊玲。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因本案的被告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5)荥民初字第1069号案件的被告相同,且两案诉的种类也相同,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与(2015)荥民初字第1069号案合并审理。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高红丽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旭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