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北京儒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郑健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儒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郑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儒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淑全,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健成,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民一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