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邱艳英申请执行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彦英,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邱彦英,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林甸县XX镇XX村X屯。被执行人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林甸县花园镇南G015国道西侧(花园工业区)法人代表刘佩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邱彦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林劳人仲字2015第1号民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彦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