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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XX与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让胡路区乘风东街28巷***********室,证件号码23060419841009444X。被执行人谭XX,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石油炼化公司炼油厂加氢一车间工人,住龙凤区卧里屯大街9-1号2门402室。李XX与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借款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谭XX的财产进行冻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谭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谭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伟审判员 :李大伟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永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