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国锋申请执行金英波、王宝杰、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锋,金英波,王宝杰,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孙国锋,男,1974年4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金英波,男,1975年9月出生,朝鲜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王宝杰,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李旭,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孙国锋与金英波、王宝杰、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英波、王宝杰、李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国锋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旭的工资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金英波、王宝杰、李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国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金英波、王宝杰、李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国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伟审判员 :李大伟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永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