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高勇、王云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高勇,王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高勇。被执行人王云飞。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高勇、王云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