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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高勇、王云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高勇,王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高勇。被执行人王云飞。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高勇、王云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