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风悟与鹿泉市曲寨砼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风悟,鹿泉市曲寨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271-2号申请人周风悟。被申请人鹿泉市曲寨砼业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市曲寨工业区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鹿民一保字第0002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担保人张丽艳的银行存款80万元。现因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已经法院处理完毕,且双方已履行完各自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丽艳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