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彬与刘龙君、刘珊君、成都龙武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彬,刘龙君,刘珊君,成都龙武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赵彬,委托代理人杨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龙君。被告刘珊君被告成都龙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刘兴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委托代理人宁彦霖,。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彬与被告刘龙君、刘珊君、成都龙武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原告赵彬承担。审 判 长 张 少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昌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