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彬与刘龙君、刘珊君、成都龙武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彬,刘龙君,刘珊君,成都龙武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赵彬,委托代理人杨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龙君。被告刘珊君被告成都龙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刘兴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委托代理人宁彦霖,。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彬与被告刘龙君、刘珊君、成都龙武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原告赵彬承担。审 判 长  张 少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昌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