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李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李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潘某某。被告李某某甲。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丙。婚后,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完全没有尽到教育子女的义务,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家庭矛盾逐渐加深。原、被告双方自2013年2月18日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某丙、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潘某某、李某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丙。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多次产生家庭矛盾。潘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涉诉。审理中,潘某某坚持要求与李某某甲离婚,被告李某某甲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调解。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多年,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且未能妥善沟通、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也影响到了夫妻关系,但对于这些问题,双方如果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互谅互让,仍有化解的可能。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许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任洪国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人民陪审员 朱正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