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付金莲与于淑琴、郭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莲,于淑琴,郭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36-1号申请人付金莲,女,1962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菜园村***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于淑琴,女,1961年12月23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松树台乡松树台村*组***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郭玉山,男,1960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松树台乡松树台村*组***号,身份证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