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小潭、辛春杰、李宣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小潭,辛春杰,李宣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273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潭,男,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辛春杰,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告李宣润,女,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小潭、辛春杰、李宣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昊杰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