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烨与被告薛小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烨,薛小明,孙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贺烨。委托代理人宁菲,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小明。被告孙建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烨与被告薛小明、孙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烨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原告贺烨。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