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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石素彬与罗晓华、菲尔黛西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素彬,罗晓华,菲尔黛希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石素彬,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晓华,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菲尔黛希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受理原告石素彬与被告罗晓华、菲尔黛希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9月1日向石素彬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石素彬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黎锦扬人民陪审员  唐文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