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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东升审 判 员  马春力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练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