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东升审 判 员 马春力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练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