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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金执恢字第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惠州市冠耀玻璃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州市冠耀玻璃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陈雄年,陈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金执恢字第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被执行人惠州市冠耀玻璃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黄西工业园区经二路。法定代表人陈雄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中新镇中福路霞迳村路段。法定代表人陈延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雄年。被执行人陈延林。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冠耀玻璃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陈雄年、陈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惠州市冠耀玻璃有限公司应归还清借款本金29986347.29元及利息2248181.41元给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惠州市冠耀玻璃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机械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陈雄年、陈延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在短期内暂无法处理拍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情况,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金执恢字第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万进审判员  陈明辉审判员  莫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